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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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9日第15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石家庄院)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中钢集团办〔2021〕7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钢石家庄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钢石家庄院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应以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为前提,遵守信息公开法律法规,适度、主动公开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钢石家庄院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规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

(二)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应不早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时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中钢石家庄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工作小组设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其他各职能部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体制的建立,监督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审议和决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建立中钢石家庄院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制度与工作流程;

(二)组织和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收集与汇总;

(三)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四)负责对公开信息的风险评估及制定相应回应预案;

(五)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负责设计院官网等信息公开载体的运行维护及信息化技术支撑。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是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根据《信息公开职责分工》(附件1)规定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采集、整理、编制与报送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九条  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确定。

第十条  信息公开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八项: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简介、董事会成员任职情况、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工商登记信息;

(二)公司治理架构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包括公司治理架构、公司高管任免变动及其薪酬情况;

(三)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期末余额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

(四)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五)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信息,包括标的企业名称、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及交易成交日期、成交价格等项目基本信息;

(六)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创新责任、安全责任、环境责任、社会责任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流程

第十一条  中钢石家庄院建立独立的信息公开渠道,公开信息可选择的形式包括:

(一)中钢石家庄院官网、微信公众号;

(二)中钢国际官网、微信公众号。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流程:责任部门填写《拟公开信息表》(附件2)→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审核→保密委员会审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办公室对外发布。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中钢石家庄院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私自对外公开企业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钢石家庄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